您的位置: 首页>检察要闻

从业禁止!加固未成年人保护的“防火墙”

时间: 2023-07-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永清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教师故意伤害学生案件,这是自202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实施以来,永清县人民检察院受理首例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被害人小伟(化名)是某学校学生,被告人连某某(男)系该学校教师。2022年6月,在学校教室内,被告人连某某在教学过程中以打耳光的方式殴打小伟,造成小伟受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该教师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案件办理

永清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提出量刑建议同时建议法院禁止连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法院采纳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建议,在判决中加从业禁止一项,判处禁止连某某在三年内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

检察官提醒

未成年人保护无小事,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有些同学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不敢向家长反映,教职人员在对未成年人侵害时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大,故法律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特别保护。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执法者,检察机关严重违背师德、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我们在未来工作中也会落实好《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法律课堂

202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出台《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正式实施。明确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法院应当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