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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危险作业案依法宣判

时间: 2022-02-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2116日,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危险作业案依法宣判,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全部被法院采纳。该案是20213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永清县人民检察院在充分收集“现实危险”证据的基础上办理的第一起危险作业案。

  2020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驾驶越野车贩卖汽油,经营额近7万元,承德中规成品油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显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的95号汽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刘某某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永清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表示服判。

  下一步,永清县人民检察院将依法有效履行批捕、起诉、诉讼监督职能,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敲响“违法必追责”的警钟,警示其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风险,筑牢安全防线,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