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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检察院关于疫情期间办理非羁押案件工作指导意见

时间:2021-01-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疫情期间办理非羁押案件工作指导意见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最高检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共同做好疫情防控,现结合我县疫情防控形势和检察工作实际,就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办理相关非羁押案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鉴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的高传染性,减少聚集、加强隔离为采取的主要防控措施,当前时期在办案工作中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务,案件办理既要严格依法,又要严格落实隔离、防控的要求,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办案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诉讼活动优先使用非接触方式实现,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二、总体要求

疫情期间确保在案件办理中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防止疫情传播,切实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通力抓好疫情防控、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和刑事案件的正常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妥善处理好办案与防控关系,提升疫情防控时期的执法办案效率,提高案件质量,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具体办法

第一条衔接配合】与公安机关做好衔接配合,及时了解公安机关疫情防控期间案件侦办情况,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固定证据,把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解决在侦查环节,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第二条送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办案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联系,最大限度一次性解决,优先使用安全、高效、便捷的信息化传输手段,如手机微信、短信、电子邮件、邮寄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讯问】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充分利用智慧检务功能、信息化手段,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确需当面讯问的,严格落实相关防护措施讯问登记制度、查验健康码、行程卡,进行体温检测、出示近七日内核算检测报告,等查验检测合格方可进行讯问,并尽可能缩短讯问时间。

第四条【询问】 对询问证人、被害人等人员尽可能采取电话或视频等方式进行,确需当面询问的,参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

第五条 【接收材料】 律师、法定代理人等如需递交相关委托授权手续、法律意见等材料优先使用扫描件、电子传真等非见面方式传送相关材料。

第六条 认罪认罚对于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应充分利用远程音视频、微信等等安全高效、便捷的信息化传输手段。

该类案件应集中办理,减少值班律师、辩护人的往来次数,避免重复接触。

应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意愿表达通过录像视频进行固定,刻录成光盘附卷。

认罪认罚具结书应通过邮寄等非接触方式送达犯罪嫌疑人签署,或征得犯罪嫌疑、被告人同意在疫情结束后进行补签。

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法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的应以录像视频为在案证据,庭审时予以确认。

第七条办案时限】不得因防控工作无故延长审查案件时间进行退查、延期,应严格遵守办案期限,依法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程序问题 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遵守办案程序,保障办案质量,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附则

第九条 本指导意见为内部文件,由永清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疫情期间办理非羁押刑事案件应遵循本指导意见制定的规则。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