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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时间:2020-12-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月21日上午,永清县一村民某某化名与该村村干部将一面“秉公执法、为民服务”的锦旗送到了永清县人民检察院主管刑检业务的党组成员张建斌手上,深切表示检察机关对自己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表示感谢。

  永清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案件承办人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某某系婚后多年未生育子女 2018年经亲戚介绍,得知永清县某某化名因家庭原因欲将其妻腹中即将生产的孩子送给他人抚养,某某随后联系到某某想收养其妻腹中的孩子,并表示给付其妻住院期间的医院检查费、住院费、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七万元,某某了解到某某的实际情况后表示钱不是问题,只要对孩子好就行。孩子出生后,被胡某某收养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对孩子精心照顾,视如已出。

  案件承办人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买卖至亲的案件与拐卖儿童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某某与某某之间属于未签订收养协议的“民间送养关系”。2020年12月3日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